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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通用条款

委托单位自愿委托检测单位对产品进行试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以供双方遵守:

一、 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自愿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委托试验,并负责提供试验所需的样品及相关资料;1

2、委托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样品及相关技术资料的真实性;

3、委托单位保证试验进行过程中的交流畅通,并按检测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技术资料,必要时补充样品;

4、《样品送检单》签订后,委托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向检测单位支付检测费用。

二、 检测单位责任

1、 按试验依据及方案进行试验,按时提供真实、客观的报告;

2、 在委托单位送样且满足相应项目的检测条件后实施;

3、 检测单位需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样品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保密;

4、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自身的检测结果负责,检测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

三、违约责任:

1、因委托单位、检测单位双方未履行各自责任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最多不超过检测费用的10倍;

2、当一方的违约是由于对方未履行实行《样品送检单》规定的责任而造成的,则应视双方具体违约情节减免责任;

3、若委托单位单方面中途终止,检测单位有权要求甲方付清乙方已完成工作的相应费用;

4、若委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费用,检测单位有权终止本合同;

5、若检测单位单方面中途终止,检测单位需退还预付款;

6、上述各项赔偿金均应在责任认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足额向对方支付。

四、争议:

1、《样品送检单》在签字生效后双方均应遵守;

2、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检测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1、《样品送检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电子扫描件及传真件和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样品送检单》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